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2018年7月27日部务会议通过的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,为保护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,促进慈善事业发展,特制定信息公开制度如下:
第二条 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信息公开应当真实、完整、及时。
第三条 要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或以新闻发布、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。
第四条 要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(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),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:
(一)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;
(二)公开募捐情况;
(三)慈善项目有关情况;
(四)慈善活动开展情况;
第五条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第六条 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:
(一)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;
(二)下设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、设立时间、存续情况、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;
(三)本组织的联系人、联系方式,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、官方微博、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;
(四)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、项目管理制度、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。
第七条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,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。
第八条 以后如果能获得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》,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,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,公布组织名称、公开募捐资格证书、备案的募捐方案、联系方式、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,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。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,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。
第十条 对于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,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。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,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第十一条 在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时,应当告知与慈善服务有关的信息,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。
第二十条 对于社会上急需纾困的某些人士,爱心人士及志愿者自愿捐款提供帮助的,要做到受捐对象明确,捐款数额、使用情况、经办人等信息全部公开。要履行完备的手续存档备查。
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、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,不得公开。
第十三条 本信息公开制度,可在慈善工作中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不断完善补充。
哈尔滨天德慈善公益服务发展中心
2018年10月18日